就在H主任往17号便文的“签发”栏,签上“H**,11.4”的时候,可让D科长三兄弟一阵惊喜,满以为这次把我除名的事搞定。哪里知道,H主任眼睛盯在文件底稿下方结尾处一段文字上面:
……本人一味要求按宜昌市政府有关文件办事。组织上又通知他于11.1之前回来上班,从看到解聘9月6日到现在,又有近两个月不回。从88年11月15日离岗至今已有十一个多月,一味离职在外。根据上述事实,按照劳动人事部《奖励工作问题解答》中“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反纪律,擅自离开工作岗位,超过规定时限人员,以及长期超假不归人员,可做自动离职处理。经站部确定,对张昌茂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。妥否,请批复。
“可以了吧?喝酒,接着喝酒!”D科长说着话,左手端起酒杯,右手迫不及待地伸手找H主任要笔;
“等会,加几个字!”只见H思索片刻,先在“宜昌市政府有关文件”后面加上“和“协议书””四个字,全句话为“本人一味要求按宜昌市政府有关文件和“协议书”办事”,意在说明我和单位之间是有协议契约存在,那些“书面证明”就是与单位的契约。
W科长一看,怕H主任七改八改,把文件意思改变了,急忙说话,“签了就完了,还加怎么多干吗?”同时眼睛示意旁边的美人儿来干扰。
这个美人儿MM是W是供购单位请客时认识的意中情人,因长相出众,又会撒娇,所以每次W到来A饭店,基本上要这个宝贝MM作陪。这次D科长需要,W才亮出他的宝贝。MM见状,也马上向H举杯敬酒。
H主任抬头哄起美女MM几句:“姑娘等我一会儿,啊,等我把公事办了,再陪你一醉方休好不好?”
“嗯——,不——,别个要——”MM使出撒娇劲来,H主任还是集中精力,把最后一句“经站部确定,对张昌茂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”中的“对”字,修改为“限”,在“张昌茂同志”和“作自动离职处理”之间,加入一个“八”字符号,在“八”字里面,写上“于11月14日回站,否则”,连起来完整一句话是,“经站部确定,限张昌茂同志于11月14日回站,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”。
我“下海”到期日是“11月14日”,到期了我肯定回站,这个17号文就如废纸。修改后的意思,与原来的“经站部确定,对张昌茂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”意思完全变了。D科长等在旁边看傻眼了。。。
那里知道,H主任还不愿放笔,继续斟酌由“对”改为“限”字是否妥当。看来看去,觉得“限”字用于“犯错在先”情况下可以,我遵照站部决定“试办一年”,何错之有?
于是,又用笔把“限”字涂掉,在“八”字符号里面,他刚才添加的“于11月14日回站,否则”前,加上一个“可”字,一句话第二次修改后,全句连起来为,“经站部确定,张昌茂同志可于11月14日回站,否则作自动离职处理”。
[H主任把“限”字涂掉,在他添的“于11月14日回站,否则”前,加上一个“可”字]
“好了!完了!喝酒,喝酒!”H主任很高兴地与MM一杯接一杯的喝。
旁边的三兄弟个个都气得七窍生烟,W肯定是“赔了夫人”,“17号便文”被修改得面目全非,打乱了D科长上报计划,算为“折兵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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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张楚 于 2008-7-14 22:16 编辑 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