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来在宜昌科委申报时,经办人说不懂什么是“交通信息”项目?我费了好大的劲解释,递了不少《科技日报》报道类似文章,才勉强答应可以上报材料。前后时间这种情况在主管部门“运输管理处”和“工商局”也遇到过。
我向单位汇报情况后,综合政策、实地考察情况和技术科及单位现状,经技术科领导和单位领导一起开会研究后,慎重决定委派我“走向社会,创办民办科研实体”。并于8月22日,技术科和站部(县团级法人)出具证明如下:
证明
我科同意职工张昌茂同志依照省[87]88号文精神走向社会,创办并专职从事民办科研实体工作,与原单位仅存在合同式关系。
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水文实验站技术科(章)
1988.8.22(如图)
[1988.8.22葛实站技术科证明]
证明
我站职工张昌茂,男,1953年10月生,大专毕业生,经单位审定已上报工程师职称(待部批),并研究同意其走向社会,创领民办科研实体。
水利电力部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长江葛洲坝水利枢纽水文实验站(章)
1988.8.22(如图)
[1988.8.22葛实站法人证明]
如果说前一个公章是技术科——主体不是法人,不是法律上的“民事法律行为”,后一个公章则出自水利部文件批准、宜昌市技术监督局颁发有“法人代码证”,省级部门颁发有测绘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,宜昌市[88]9号文件文件专送的部属驻宜县级企事业“法人”单位之手。其鲜红的五角星,是不是闪耀着权威和信用的光辉?而我没有意料到,同样一个法人公章,同一个红五星,后来将怎样把这“领导们开会研究决定”的“法人证明”——无论参加“研究”的是什么人,它都是《民法通则》定义的完完全全的“民事法律行为”——轻描淡写成为“意向”、甚或干脆人间蒸发。
当时没有人眼红这份“法人”证明,我也没有送任何领导一分钱。因为如果是溅卖一个赚钱企业送我坐收利润,或者单位投资我来赚钱,即使我不懂“潜规则”或者没有能力行贿,有人怀疑行贿了甚至垂涎都有可能;而一纸“证明”是一无所有,给我的仅仅是“富裕人员”的时间,要回报的是在一个完全陌生行业里刨回我的生活费加额外上缴费。正因为大家知道这种“下海”赚钱将非常艰难,所以包括D科长、W副科长在内的人们都持一种怀疑眼光,或者准备看我笑话——像单位投资的其他亏损项目一样等我向领导“求饶”提前回单位。
我却把它当作一份事业来干,并为单位领导信任被作为科技体制改革的尖刀兵而自豪,成天忙忙碌碌的就像“工蜂”忙于采蜜一样,没有顾及有心或无心的人怎样想或怎样说。
单位在出示以上证明文件的同时,技术科科长签字安排打印室打印《长久技术有限公司章程》和《申请成立民办科研实体报告》等多份材料。打印员下班了,还有一份赶急租房协议书未打印,动用价值2万元的长城微机打印要领导签字,H主任立即在草稿上批字:佘科长:请用计算机打印8份。胡君继 8.22(注:当时打印和计算机都归技术科管)如图:
[H主任在草稿上批字:佘科长:请用计算机打印8份。胡君继 8.22]
一切手续完备上报科委,科委没有同意公司方案,只批了“交通信息部”项目,批文于9月2日下达(如图)。
[1988.9.2科委批文]
按照程序接下来是办理工商执照。可是在如何证明领办人身份时,我站依照省、市文件规定采取的“组织选派”方式与工商法规不一致,怎么办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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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张楚 于 2008-5-7 20:39 编辑 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