7月26日,技术科S1科长在首份绝密的(89)长葛政字第26号文件稿纸下方,就H主任“商定”一说补充了4条意见,当天即完成打印。D科长从打字室取回文件后,马上交代W再次核对、登记等。W没有忘记,在书写邮递汉口水文局信封时,于26号文右上角写上:89.26/7寄出。
此稿2006年才曝光,被称之为“7月18日稿”,2个多月后不知道什么原因又冒出相同文号的文件,宜昌水文站的怪事真多,让大家开眼界了。让我们再次欣赏一下D科长在1989年7月21日起草,7月26日打印的(89)长葛政字第26号文正式文本。
关于张昌茂同志作离职处理的请示报告
(89)长葛政字第26号
水文局政治处:
张昌茂,男,1953年10月出生,1975年12月来长办宜实站工作,1983年至1986年在长江职工大学学习。离岗前在葛实站技术科工作。
张昌茂为搞宜昌市交通信息站有一段时间的思想准备。1988年11月15日起办了营业执照。当时站领导及科领导与其本人商定,为试办一年,在一年内上交站2500年,站上一切待遇:按在岗人员对待。对此群众反映强烈。1989年3月下旬,水文局汛前检查组来站后,对张昌茂同志离岗问题提出了意见。后站部将局检查组意见通知了张昌茂同志并从89年4月1日起停发工资等。事后张昌茂写了停薪留职报告,但上级对张昌茂同志的停薪留职报告未批,并要求张昌茂同志回站工作。站部通知张昌茂在6月1日前必须回站工作。5月30日接到张昌茂同志辞职请示报告,于6月上旬呈交局政治处。6月21日下午政工科将上级组织意见当面给张昌茂同志明确,停薪留职、辞职报告都不批,速回站工作,张昌茂同志坚持要按科协有关文件精神作辞职处理后,站部又(于7月5日)正式通知张昌茂同志,如不(于7月10日前)回站,按除名处理,张昌茂同志至今未回站上班。
张昌茂同志从88年11月15日正式离岗至今,组织上又多次说明了意见,但张昌茂同志坚持己见,不接受组织上的意见。根据上述事实,经研究决定,对张昌茂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。1988年11月份至1989年3月份所发的工资、津贴、奖金等一律通知追回,并按有关文件精神,追回张昌茂同志在职大学习所用的培训费2千元,长办发的工作证及站出示的有关张昌茂同志的证明,一律予以收回。
妥否,请批复。
附:张昌茂同志的报告二份
一九八九年七月十八日(葛实站章)
上面“站部又(于7月5日)正式通知张昌茂同志,如不(于7月10日前)回站,按除名处理,张昌茂同志至今未回站上班”括号中的日期,指他们“过期通知”。后来他们知道我提出了抗议,于是去掉两个日期,再用“模糊”策略欺世盗名。
[首份绝密(89)长葛政字第26号打印稿,落款日期为7月18日]
我们用“三段论”推理方法,来解剖(89)长葛政字第26号文(7月18日稿):
一、大前提:“擅自离岗”是违纪;
二、小前提:张“擅自离岗”了;(说了假);
三、结论:作自动离职处理。(所以结论不正确)
说假总有漏洞,就要靠新的说假圆前面的漏洞,说假多了,总有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,比如文件结尾出现“站出示的有关张昌茂同志的证明,一律予以收回”的漏洞,与前面的“未经批准”矛盾。
有网友看了“26号文”,不理解政工科他们为什么会这样,简直不相信是真的。我也不明白哪里对不起他们了,也许可以从前面的自传故事和我贴出的证据中可以找到答案:也许是他们闲的慌,就如郁达夫说:“闲人的头脑,是魔鬼的工场。”闲人只有整人来打发时间。
宜昌的“26号文”是89年7月26日发出的,一般邮递文件途中的时间,从宜昌到汉口,与市内差不多,快要3天,慢的话最多要1周,所以估计水文局在7月29日至8月1-2日之间收到。其间我的“三要”要求(签字安排工作、书面结论与经济结算)没有得到单位与政工科的任何答复,找他们,他们推委、躲避。水文局在8月1-2日之间收到26号文件后,于8月28日打印了一份(89)长水政字第206号,其间足有4个星期时间,竟然没有向我作任何调查,所以当中有什么细节过程,以及凭证,我一概不知,只知道结果,就是2006年他们泄密的“206号文”正文,现把它公开,让大家帮我看看对不对:
水利部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水文局
(89)长水政字第206号
关于张昌茂同志作离职处理的请示报告
长办劳动人事处:
张昌茂,男,现年三十五岁,湖北宜都县人,一九七五年十二月长办招工参加工作。一九八六年七月长江职工大学毕业。为葛实站技术科技术员(属工人编制在聘任期间,按专业技术干部管理)
张昌茂同志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离开岗位在宜昌市创办“宜昌市交通信息服务部”,当时站领导及科负责人与张商定,试办一年,一年内上交站贰千五佰元,本人待遇不变。最后协议书上双方未有签字。一九八八年三月中旬,水文局汛前工作检查组来站发现此问题后,即要站通知本人回单位工作、并指出:“停薪留职应按规定办理,需经长办批准”。事后,站部通知了本人但未返站。同年四月张向组织报告申请办理停薪留职未有同意,站部告知了本人并要求其回站工作。五月份张又要求离职,组织认为,张系组织培养进入职大学习,因工需要,未同意本人要求,并要站部继续做工作,动员其立即返站,但张至今仍不回站,继续在自办的“宜昌市交通信息服务部”从事经营。
鉴于张昌茂同志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离岗自办“宜昌市交通信息服务部”从事经营以来,至今已有九个月,其间,本人虽向组织提出“停薪留职”和“离职”,但由于工作需要均未同意。葛实站亦多次通知本人回单位工作,而张未接受组织意见,一味离职在外。根据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中“对于擅自离开工作岗位、长期不归的工作人员,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”的有关规定,为了严明劳动纪律,经研究,对张昌茂同志作自动离职处理,同时追回其在职大学习组织所付的培训费贰千元,特此报告请予审批。
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(水文局章)
[1989.8.28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水文局(89)长水政字第206号]
W副科长说“局长不懂政策”,我们看上级写的“206号文”,政策水平比宜昌的“26号文”高了许多。其中首次出现“协议书上双方未有签字”的提法,可能是D科长把技术科S1科长与H主任推卸责任的5点意见,得来的“灵感”;另外在编造“3月份起”的假话更迷糊人,在“根据相关文件”依据上点出了“劳动人事部干部局关于奖惩问题”的文件名。文件结尾也没有了“站出示的有关张昌茂同志的证明,一律予以收回”的漏洞。不过“206文”毕竟是请示“长办劳动人事处”的过渡性文件,假话还没有完,所以对其分析留待以后。后面要看“长办”的戏了,那么“206号文”批准了吗?我能逃过D科长这一劫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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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后由 张楚 于 2008-6-28 08:56 编辑 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