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
原帖由 darwsu 于 2008-7-7 11:36 发表 
* |3 D- z" K; m; y) k9 I办他项权证后,产权证土地证原件是封存在房管局,他项权证是封存在银行金库的。阿飞的说法是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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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》(注:该办法于2001年曾由建设部作修订,但修订未涉及第三十四条)
; x: C; J( y2 j1 `" Y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,
登记机关应当在原《房屋所有权证》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,由抵押人收执。并向抵押权人颁发《房屋他项权证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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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这一条里,抵押人就是产权人你了,抵押权人就是银行了。所以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应该在办理完他项权证后,原件还给你。银行不把原件给你,这种搞法在实践中确有部分存在,但不意味着他持有你的《房屋所有权证》是合法的。具体处理上,你是相信银行、还是坚持维权,你自己抉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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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位说我错了的朋友,如果现在有新的《办法》出来,改由登记机关收执《房屋所有权证》,请不吝笔墨将具体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告诉我。说实话,我一点不满或者讽刺的意味都没有,如果能在这里学习到新的法律、免去继续犯错的可能,这对我本人无疑是件好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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