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Z所说的情况很具有代表性,在此说说我的看法:
) A' X4 x& a+ l. C. r. G" e2 l三峡论坛|三峡热线|三峡新闻|三峡旅游|交友根据《物权法》规定,不动产物权的设立、变更、转让和消灭,必须依法登记,才发生效力。因此,房屋的转让,也必须通过登记才有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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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 K! e! E( {2 A: P# c7 K! e但是,现实生活中,因为政策原因,大家为了避税,往往采取如LZ所说的方式。这存在一定的风险。主要是:你和卖房人签定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中约定的标的物——房屋,因为没有过户,出卖人享有物权,而此时购房人只拥有债权。在法律效力上,物权的效力是优于债权的。2 u7 O, p( X% X4 t/ T, D- V- |! r
; Y& }6 o4 W1 Z! {3 }- k! _通俗的说,就是出卖人可以反悔,他反悔的话,你就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。因此,我建议你在合同中,对违约责任明确约定。如果出卖人违约,让他付出更大的违约成本。